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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宁县村级劳务护林承包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8-18


新政办发〔2011〕101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村级劳务护林承包管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村级劳务护林承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宁县村级劳务护林承包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兼职劳务护林承包管理,进一步促进封山育林责任制的落实,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推进生态建设,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宁县村级兼职劳务护林承包人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宁县村级兼职劳务护林承包人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与村支两委签订劳务护林承包责任书的兼职护林人员,接受村委会封山育林日常管护工作的安排,由当地乡镇林业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接受县林业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村级兼职劳务护林承包人(以下简称村级兼职护林员)职责

第四条  负责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第五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距山地林缘100米以内和在林内的各种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火情。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戒严令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采滥挖、毁林开垦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相关标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村委会、当地林业站或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第七条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向村委会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协助村委会、林业部门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  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服从县林业局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三章 村级兼职护林员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实行管护区域责任制,签订管护责任书,责任书一年一签,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责任书。

第十一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热爱林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原则上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本地村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在任村干部)。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规、法律,擅长群众思想工作和林业方针、政策宣传工作。

(四)熟悉当地民情、社情、林情。

第十二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的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劳务护林承包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林业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为村级兼职护林员。村级兼职护林员确定后在乡镇林业站指导下由村委会与村级兼职护林员签订劳务护林承包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等材料报县封山育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协助各乡镇对村级兼职护林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因事(病)请假由村委会安排,并报经当地林业站批准。休假和请假期间由村另行安排人员顶班,不得出现巡护"空挡"。

第十五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村级兼职护林员的业务工作,做好考勤及巡护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县林业局每年主持召开一次管护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不再担任村级兼职护林员的,应及时将公共财物交回原发放单位。

 

第四章 村级兼职护林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70分至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如下:

1、全年出勤率100%,计10分。缺勤一次扣1分;在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5分。

2、台账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2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计40分。发生一次火警扣10分,一次火灾扣20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4、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盗伐、滥伐;非法采矿、开垦;违法征占用林地、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及毁坏古树名木及珍稀保护野生植物的,计20分。发生一起扣5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隐瞒不报的取消其考核资格。

5、协助做好林业宣传、更新造林、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病虫监测和防治、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计10分。对不配合工作的,每项扣2分。

6、对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村级兼职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村级兼职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扣发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扣发误工补助、取消村级兼职护林员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护林奖励挂钩。凡评分在合格等级以上的,发放误工补助和护林奖励,次年优先安排任用;考核评分为不合格者,扣除全年护林奖励,次年不再任用。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于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占50%,由乡镇林业站会同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通知护林员,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村级兼职护林员待遇

第二十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酬劳标准以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新宁县封山育林村级劳务护林承包责任书》确定的酬劳标准为准。具体酬劳标准:(1)封山育林5000亩以上的村,每个村组织2名村级兼职护林员,每名误工补助300元/月,护林奖励及通讯费补助80元/月;(2)3500-5000亩的村,每个村组织2名村级护林员,每名误工补助200元/月,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80元/月;(3)2000-3500亩的村,每个村组织1名村级护林员,误工补助300元/月,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80元/月;(4)500-2000亩的村,每个村组织1名村级兼职护林员,误工补助200元/月,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80元/月;500亩以下的村合并到邻近村看护。

第二十一条  村级兼职护林员的酬劳发放:误工补助每季度由村委会造册,林业站、财政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林业局、财政局审核后按《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根据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合格后,按评定等次年终"按一卡通"方式一次发放,其中优秀按100%发放,良好按90%发放,合格按80%发放。不合格扣除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对考核扣除的护林奖励及通讯补助,划入乡镇林业站列入专帐管理,用于森林防火开支,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当地村委会负责为村级兼职护林员办理工伤保险,经费由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村委与兼职护林员签订的《新宁县封山育林村级护林劳务承包责任书》及对兼职护林员年终考核结果原件同时送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资金来源按《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宁县村级兼职护林员误工补助发放表

     

 

 

 

 

 

 

 

 

 

主题词:农业  林业  管护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

新宁县村级兼职护林员误工补助发放表

乡镇名称:              年   季/度                   年    月   日             单位:元

村名

组名

姓名

身份证号

月补助标准

季度补助金额

发放帐号

备注

 

 

 

 

 

 

 

 

 

 

 

 

 

 

 

 

 

 

 

 

 

 

 

 

 

 

 

 

 

 

 

 

 

 

 

 

 

 

 

 

 

 

 

 

 

 

 

 

 

 

 

 

 

 

 

 

 

 

 

 

 

 

 

 

村委会公章              林业站公章          财政所公章         乡镇领导签字:

负责人签字:            站长签字:                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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